潜江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2日政协潜江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协委员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三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政协委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按百分制考核评价,由履职基本分和履职奖励分组成。
(一)履职基本分
1、参加全会(25分)。根据大会秘书处和办公室记载考核。政协委员按要求全程参加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会,认真听取和审议全会各项报告和决议,计15分(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积极参加界别(联组)讨论,计10分(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提交提案(25分)。根据提案社会法制委提供情况考核。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单独提交提案的计25分;联名提交,作为第一提案人的计25分;联名提交但不是第一提案人的计15分。未提交任何提案的不得分。
3、参加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20分)。根据专委会、界别(活动组)提供情况考核。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或者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活动组)组织的视察或者调研、考察活动,积极建言献策,计20分。未参加者不得分。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5分)。根据办公室信息科提供情况考核。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15分。未反映任何信息的不得分。
5、参加学习活动(15分)。根据政协办公室、界别(活动组)提供情况考核。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或界别(活动组)组织的学习活动计15分。(每缺席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未参加者不得分。
(二)履职奖励分
1、政协委员提交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属单独提交的加10分;属联名提交作为第一提案人的加5分;联名提交但不是第一提案人的加3分。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的加5分。同一件提案取最高分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
2、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市级采用的加5分,被省级采用的加10分,被国家级采用的加20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取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
3、政协委员提交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经主席会议协商决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季度协商会等会议上发言的加15分(单个报告不重复加分),意见和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的加10分。
4、政协委员撰写文史资料稿件被市政协采用的,1000字以内加3分,1000字-3000字的加5分,3000字以上的加10分。被省级及以上采用的加20分。
5、政协委员撰写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文章和宣传交流政协工作经验稿件,被市级采用的加5分,被省级采用的加10分,被国家级采用的加20分。同一文章和稿件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取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
6、政协委员受聘担任民主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的加5分。
7、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加5分,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者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0分。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年底对政协委员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分。综合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未经请假全程缺席政协全会的,评为当年履职不合格。
综合评分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换届提名的客观依据。
第六条 根据综合评分,每年在政协全会上按市政协委员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政协委员”。
第七条 每届任期内,政协委员履职一次不合格的,市政协办公室书面通报委员本人和约请委员谈话的方式予以提醒;两次不合格的,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提出警告,并同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以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三次不合格的,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劝其辞去委员资格,劝退无效可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政协委员违纪违法的处理
第八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1、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2、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含取保候审等)的;
3、有关方面向市政协通报委员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
对于暂停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后,市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在市政协内部进行通报,并转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统战部,同时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经确认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办公室要按程序进行报告和通报,恢复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含免予刑事处罚)的;
2、中共党组织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民主党派对其成员作出相应纪律处分的。
3、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未担任党内职务但因违纪违法被免去或撤销党外相关职务的;
4、被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的;
5、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
6、其他。
对于应免去政协职务或撤销委员资格的,根据市委通知或报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同意后,由市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其中,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授权常委会议作出免职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时进行说明;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产生的,授权主席会议作出免职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
第十条 对市政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可提出辞去委员资格,市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办理。
第十二条 市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