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潜江市委员会
主 席 会 议 工 作 规 则
(2017年1月24日市政协八届二次主席会议协商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潜江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紧紧围绕忠诚担当、务实重行,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潜江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政协和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潜江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围绕潜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年度协商计划,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主席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可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的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到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民主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潜江市委员会文件或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审阅后再呈主席或有关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讨论的需公开报道的事项,由办公室宣传部门与新闻单位衔接和配合,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